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6 点击率:4790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运〔2017〕416号
各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2016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检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至9月15日。
三、年检内容
(一)企业贯彻落实《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保障成品油供应质量的通知》〔沪经信运(2012)672号〕的情况;
(二)企业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14)278号〕的情况;
(三)企业贯彻落实《上海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加油站单层罐改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环保自(2017)182号〕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加强本市加油站双层罐设施改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运(2016)915号〕的情况;
(四)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五)2016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六)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七)企业在质量、计量、安全、环保、诚信等方面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八)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九)企业近年来股权有无变更,如有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四、年检程序
(一)本市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须于8月10日前将年检有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检查。
(二)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通过网上直接填报相关资料(网址为:jjyx.sheitc.gov.cn/oil),同时须于8月10日前将年检有关材料报送各区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进行初检(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自营或控股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除外)。
(三)各区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于8月31日前在网上(网址同上)对所辖区域内所有成品油零售企业出具年度检查初检意见,并将本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初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及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查。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于9月下旬在www.sheitc.gov.cn网站上公告首批2016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合格名单。
五、年检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2)或《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3);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三)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供油协议(复印件);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加盖2017年工商部门材料证明章的股份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根据抽检要求提供2016年成品油购进及销售的凭证、票据或台账;
(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成品油罐装零售管理情况的自检报告(包括罐装零售管理制度、罐装零售量及人次等);
(八)加油站单层罐改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工作计划安排。
六、年检要求
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分别采取从简和从严的原则:对具有炼厂资源、在本市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有力的零售经营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对供应保障不力、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的零售经营企业实行年检从严。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企业,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各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时间节点做好初检工作。要利用此次年检,重点对本地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供应保障情况进行检查。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认真如实做好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好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
(联系人:徐帼芳、吴周毅;联系电话: 23112620、6080115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