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0-05-14 点击率:1671

13日下午,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许永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全国节能减排”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朱宏任表示,今年2月6号,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7号文件),这是国务院今年第一次系统全面地部署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这项政策与以往政策的不同点是,进一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的分工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配合机制,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共同努力,发挥各项政策措施的综合效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朱宏任指出,应该明确,在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实施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地淘汰落后产能。另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行业确定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朱宏任强调,淘汰落后产能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一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使落后产能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另一方面,要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国务院《通知》中提出的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济法律约束,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等措施,都是利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禁止落后产能进入市场,压缩落后产能市场空间,激励落后产能退出。这些也都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些做法。

朱宏任坦言,淘汰落后产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涉及到资产损失、债务处理、职工就业、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多方面的问题,情况非常复杂。目前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措施尚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还不够强,部分地区和企业对淘汰落后工作认识存在着偏差、责任不够落实,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建立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机制。在目前我国面临转变发展方式、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一系列紧迫任务的情况下,特别是市场机制目前尚不完善,如果仅仅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经历的时间会很长、代价会更大。因此,在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过程中,不仅要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还必须有效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发挥各项政策综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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