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提升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战略研究之一

发布时间:2008-08-11 点击率:211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协议),之后又相继签定了四个补充协定。CEPA的实施推动了香港与内地经济的合作发展,CEPA框架下沪港服务业合作必将有利于沪港经济进一步融合,实现协调、有序、健康发展。

一、CEPA框架下上海服务业进一步开放的主要成果

(一)CEPA实施以来沪港经贸合作概况

1、香港来沪投资更加活跃。CEPA协议实施以后,香港在沪投资呈现出几个新的特点:一是投资增长速度加快。2005年,香港来沪投资项目916个,合同外资31亿美元,增长26.64%,占全市合同外资总额的22.41%。2006年1~6月份,香港来沪投资项目408个,合同外资15.28亿美元,同比增长38.14%。二是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CEPA实施以来,香港企业积极投资上海服务业,推动了上海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截止到2005年底,香港已累计在沪设立了商业、批发及零售企业128家。此外,货运物流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香港在沪投资的货代企业达到210家;建筑施工企业54家;广告企业19家。三是知名品牌纷纷抢滩上海。一批欧美著名品牌,如万宝龙、施华洛世奇也通过香港利用CEPA政策进入上海。

2、上海对香港投资快速增长。CEPA实施以来,国家简化了赴港投资的审批程序。企业赴港投资高科技项目逐渐增多。上海企业在港设立的产品设计中心和研发机构占1/3。复星集团、三九集团、上海交大慧谷公司等一大批企业在香港设立了研发中心。2005年上海赴港投资企业数22家,投资总额8515万美元,比上年增长近3倍。

3、沪港货物贸易平稳发展。从贸易规模来看,2004年上海与香港进出口贸易总额为80.82亿美元,同比增长32.71%;2005年,上海与香港贸易总额为96.96亿美元,同比增长19.97%。同时,香港零关税商品进口持续增长。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上海口岸共进口香港原产地货物1592批,货值10382万美元,免征关税7967万元。

(二)最近两年沪港服务业合作的重要进展

2003年10月沪港双方签定协议,确定了两地政府层面的合作机制以及以服务业为重点的沪港经贸合作八大重点领域:在航空港建设与管理领域,加强双方机场运营和管理机构的合作交流,支持香港方面参与上海机场货运区和物流园区的规划、投资和管理。在港口建设与管理领域,鼓励香港以多种形式在沪从事货代、货运、仓储、分拨、海陆运输等方面的投资经营。支持香港企业参与上海海港等国际物流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在世博会筹办和举办领域,支持香港公司参与世博会场馆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参与举办世博会所需的金融服务项目。在旅游会展业领域,鼓励并积极组织上海市民以个人或团体形式赴港旅游;支持香港公司以独资、合资或收购等形式在沪设立会展服务公司、广告公司,建设、改造和经营高档宾馆。在投资商贸领域,支持香港投资者独资或合资在沪设立服务企业;对香港开放公用事业领域,鼓励香港公司参与上海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扩大进口香港货物,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企业赴香港投资。在教育卫生体育事业领域,加强沪港两地的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扩大双方的人员互派合作;鼓励港资在沪兴办盈利性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在金融服务领域,支持符合CEPA条件的香港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在沪设立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参股上海地方金融机构。在专业人才交流与合作领域,扩大两地公务员挂职交流培训的领域和规模,推动沪港专业人才交流和培训合作;鼓励香港专业人才来沪就业,从事中介服务和专业服务。

(三)对沪港服务业合作情况的评价

1、有利于上海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四个率先”的要求。加强沪港经贸合作,有助于借助香港的优势、借鉴香港的经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产业层次以及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的能力与水平。

2、有利于提升上海现代服务业的水平。上海的现代服务业与发达经济体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服务资源配置存在体制和机制障碍;服务主体处于“小、散、低”状态;经营管理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香港在资金、信息、人才、管理、营销等方面有很强的优势,港商已在上海掀起了新一轮服务业投资高潮,促进了上海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3、有利于“请进来”与“走出去”。香港是欧美、台湾等海外资金的重要中转地,同时也是跨国公司亚洲总部集聚地,具有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体系,是上海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一个良好平台。

4、有利于辐射全国经济。长三角的合作为上海的发展增强了后劲,同时扩大了沪港合作的区域范围。在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上推动沪港现代服务业的合作发展,将会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改革与开放产生示范效应。

二、CEPA框架下上海服务业进一步开放存在的问题

在调研中,不少香港企业反映CEPA协议具体承诺了许多相当优惠的条件,但港资企业在内地发展中还是碰到了较多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内地和香港在经济制度、管理体制差异上造成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可以通过局部微调加以改善的,例如两地在建筑领域的专业资格互认问题;有些是暂时无法解决的,例如司法制度的差异。

2、市场准入方面的问题。例如港资企业承接内资工程项目的问题,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独资医院的问题,香港专业人士以个人身份在内地设立会展公司的问题。这些需要对现有CEPA承诺的内容进行突破和完善。这类问题需要商务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3、现有CEPA优惠条件在实施中如何落实到位的问题。如建筑业的资质问题、空运“铜牌”问题、房地产信息获取渠道问题等。这类问题所占比例最大,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政令统一,提高效率,相对而言处理难度要小一些。

三、CEPA框架下上海服务业进一步开放的政策建议

我们提出了以下八个方面的政策建议,请商务部与中央有关部委协商,在CEPA框架下适当放宽政策,允许上海在特定领域和特定区域先试先行,这不仅有利于拓展香港服务业的发展空间,也有利于加快上海产业结构升级和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议适当放宽香港律师及其事务所在上海执业的条件

目前,由于对国家司法制度的考虑及对内地律师行业的保护,CEPA在律师服务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限制,使得香港律师及其事务所在上海从事非诉讼业务受到限制、只能采用非合伙制的联营企业模式、聘请的内地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受到很大限制、香港律师在内地只能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即便通过司法考试也只能以律师身份从事非诉讼业务以及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并且只能受聘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为此,我们建议可以适当降低香港律师及其事务所在上海的执业门槛,具体如下:

1、允许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符合《律师法》等规定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执业,从事非诉讼业务以及民商案件中的经济纠纷诉讼业务。其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执业条件时,可允许其在内地执业,从事非诉讼业务以及民商案件中的经济纠纷诉讼业务,并纳入统一的管理渠道。第一步可以从浦东新区开始试点,允许符合条件、可以在内地以中国执业律师身份执业的香港律师,代理浦东新区有关司法机构管辖的民商案件中的经济纠纷诉讼业务。

2、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参与,在浦东新区试行法人型的合作制联营律师事务所。根据CEPA规定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联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香港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内地设立办事处,不能从事全部法律业务;只能在有其代表处的省市区域内,按照协议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合经营,并且这个联营是非法人型的。但实际上,香港律师事务所通过种种变相的方式,很多已经介入内地的几乎所有的法律事务,与其让他们私下介入而难以管理,还不如让他们正大光明地进入并且规范管理。香港律师事务所进入内地开展业务是对内地的冲击,同时也是一种促进。他们可以带来比较先进的管理、运营方式,可以带来竞争效应。为稳妥起见,我们建议先在浦东新区开展试点工作,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参与,在浦东新区试行法人型的合作制联营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业务以及民商案件中的经济纠纷诉讼业务,以观成效。

(二)建议成立沪港商务调解中心

鉴于沪港经贸交流密切,商务纠纷相对较多而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费时较长问题,我们建议成立沪港商务调解中心。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设立一个沪港联合的商务调解中心是可行的。理由:一是该调解中心是民间机构,只要当事人在商务合同中确认,就能获得调解的授权;二是该调解中心是社团组织,只要地方政府认可就能获得批准;三是该调解中心有法律保障,在其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仲裁机构可以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裁定,使其获得法律效力;四是该调解中心可共同运作,沪港都可推荐专家成为调解人员,取得最大程度的互信;五是该调解中心是一个创举,对不同地区解决商务争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有示范作用;六是该调解中心相对于现有仲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因此,建议由香港仲裁中心、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沪港司法机构联合建立沪港商务调解中心。

(三)建议落实香港企业在内地承接内资建设项目和认定香港建筑设计师资质措施

在CEPA框架下,已经允许香港服务业提供者参与到内资建设项目中。很多香港的建筑施工、建筑设计企业等都已在上海开业。但实际操作中,目前港商投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还不能承接全部由内地投资的建筑施工项目,香港企业的建筑设计资质和香港专业服务人员的资质认证方面也有问题,香港建筑设计企业目前向内地提供跨境服务存在较大困难。原因有:现行法律、规定的不配套问题,内地与香港服务业客观上存在差距的问题,内地与香港的双向资质互认问题等。为此,建议:

1、清理有关文件和规定,落实CEPA政策,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承接全部由内地投资的建筑施工项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2002)第113号],规定了允许外资建筑业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工程承包的范围,外资建筑业企业不能承接内地投资的建筑施工项目。建议在上海试点,允许香港企业在上海承接上海行政区域内全部由内地投资的建筑施工项目。

2、适当放宽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建筑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简化建筑业资质认定程序。第一步,应适当放宽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建筑考试的资格,简化香港考生的报考程序,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及相应的认定机构组织实施。第二步,在此基础上推进香港与内地的建筑资质互认,便利香港建筑设计施工人员在内地执业,便利香港建筑设计企业在内地投资。建议授权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及相应的认定机构与香港有关建筑协会开展互认工作。

3、颁布房地产与建筑业的新兴行业指导目录,对该目录下的相关资质放宽认定方法,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兴行业在香港与内地之间进行资质互认。由内地与香港的房地产与建筑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联合,每年颁布房地产与建筑业的新兴行业指导目录,对业内的新兴行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考试模式,并指定部分新兴行业,尝试内地与香港的资质互认。

(四)建议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独资开设医疗机构及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

在我国的入世承诺里,医疗卫生机构的开放有一定限制,但是内地医疗行业对香港的开放度还是比较高的。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CPC9312),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取得内地的行医资质,香港医生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根据CEPA承诺,香港医生在内地执业已全部开放。香港服务提供者迫切希望在上海设立香港独资的医疗机构,同时简化香港与内地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审批手续。为此,我们建议:

1、在浦东新区试点,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开设面向外籍人士的独资医疗机构。事实上,现在已经有很多中外合资、合作的医院,实际上是“假合作、真独资”。不规范的进入方式,给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开设独资医疗机构后,把它们纳入统一的管理渠道,有利于规范医疗市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2、结合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即允许在浦东试点,针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浦东地区设立医疗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审批权限下放给上海市卫生局审批,报卫生部备案。

(五)建议允许香港会展专业人士以个人身份在内地设立会议展览公司以及加强会展市场管理

由于我们目前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会议展览公司的审批,主要是面对专业公司而不是专业人士,使得部分有专业能力、先进经验的专业人士在内地以独资会展公司的名义举办一流的国际会议展览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因此,我们建议放宽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会展公司的条件,在CEPA协议里补充一条“允许香港从事过国际会议展览的专业人士,在内地投资设立独资的会议展览公司,从事会议展览的组织业务及相关服务。”

允许香港从事过国际会议展览的专业人士,在内地投资设立独资会展公司,既有利于香港会展企业扩大在内地的开业范围,又有利于内地会展业吸收借鉴香港会展业的诸多经验。

(六)建议成立沪港合资的图书进出口公司以及出版机构

香港回归后,与内地的文化联系日益紧密。但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内地经营进口报刊的进出口公司港资无法参与,香港出版机构也不能在内地投资出版机构。为了加强内地与香港的文化合作,我们建议:

1、在上海试点,成立1至2家沪港合资的出版物进出口公司(中方控股),允许其进口经批准的报纸、期刊。目前,内地有38家出版物进出口公司,其中仅有6家具有报刊进口权,而且对进口刊物的种类限制比较严格。香港进出口渠道比较多样化,营销理念新颖,立足全球。采用中方控股的方式,进口经批准的报刊,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与香港图书公司合作成立出版物进出口公司,有助于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渠道共享,扩大图书的国际市场贸易渠道。

2、在上海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出版机构与上海出版机构合资、合作成立出版机构(中方控股),出版科普、教育、经济类书籍。目前,法律上还不允许外资出版机构(包括香港出版机构在内)在内地投资新的出版机构,但对于中外版权贸易与版权合作已经放开。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许多香港出版公司目前都通过版权合作、版权贸易、借壳出版等方式,实际上已经进入内地的出版市场。鉴于港资出版机构已经借“版权合作”等名义变相进入内地出版业,为规范管理,根据出版业的特殊性,建议先结合浦东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在上海先试先行,选择一两家具有较长出版物经营历史的香港著名出版企业,允许他们在上海以合作的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做好对试点企业的监管工作,掌握合作出版机构的业务范围与内容,以便进行指导。如果允许香港出版机构有条件在上海成立出版机构,一方面香港企业可以借助内地巨大的市场,扩大自身的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内地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加速出版业的竞争,促进繁荣。

(七)建议进一步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门槛以及允许其经许可后向本地居民提供人民币保险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

港资银行内地分行集中反映的问题是: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前必须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且在地域上仍受限制;每家分行的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人民币资金拆借渠道单一;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许可的香港银行内地分行还不能经营代理内地居民人民币保险产品。为此,我们建议:

1、进一步降低港资银行到上海开业的门槛,鼓励港资银行到上海来开设分行。首先,将CEPA承诺中的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中“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改为“在内地开业1年以上”,并简化设立同城支行的审批程序。其次,进一步开放甚或取消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将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时间限制由2年改为1年,表面上看来差异不大,但市场机会往往稍纵即逝,缩短时限可以为香港银行进入内地市场带来先机,对内地冲击也有限,在政策实行上也不存在很大问题。适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机构效率可以进一步便利香港银行在内地开业。进一步放开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无疑有利于港资银行在内地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但是,由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软硬件环境、金融生态等方面的情况不一,因此,对于进一步放开人民币业务的地区限制问题要逐步分层次地进行,可以优先考虑进一步开放甚或取消对香港银行内地分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

2、建议在外资银行暂未能经营内地居民的人民币存贷和汇款等业务的情况下,允许获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许可的香港银行内地分行向本地居民提供人民币保险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虽然部分香港银行内地分行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经营许可,但由于配套政策上还未允许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经营内地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大大限制了此项业务的开展。为此,我们建议,允许香港银行内地分行在获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内地居民提供人民币保险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

3、变更香港银行内地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与风险资产8%比例的计算方式。由目前的每家分行单独计算、监管变更为合并该香港银行在内地的所有分行数据后统一计算和监管,要求合并报表计算所得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而每家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可以低于这一要求,但不得低于最低界限。具体的最低界限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各地中央银行的办事机构会同当地银监部门对各分行的风险界限进行监督,原则上要求不对分行所在地金融安全构成潜在风险。

变每家分行单独计算、监管为合并该香港银行在内地的所有分行数据后统一计算和监管,将有助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间的资金调拨,有利于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资金浪费;而每家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参照各总行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要求自行划定,又可以保证分行所在地的金融安全。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为了加强管理的可行性,可以由各地中央银行的办事机构会同当地银监部门对所辖各分行的风险资产界限进行监督。

4、放宽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的人民币资金拆借渠道。对在沪的香港银行内地分行逐步开放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放宽对同业拆借、借款的交易主体和地域的限制,允许香港银行内地分行根据自身需求,向各地中资银行、其他香港银行的内地分行或本行联行的内地分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拆借和借款。

放宽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的人民币资金拆借渠道,有利于香港银行在内地多渠道筹集资金,使有富余人民币资金的香港银行内地分行可以通过同业市场运作获取收益,资金供求状况不同的地区金融机构之间可以互通有无,有利于资金的优化配置。这一做法虽然可能部分损害到了中资银行的利益,但对金融领域的放开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且,并没有允许香港银行内地分行向不在内地的香港银行、外国银行进行拆借,因而可有效地阻止外资银行借机介入内地人民币拆借市场。

(八)建议允许香港高等教育机构在上海独资开设分校以及允许香港与内地合作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由于CEPA尚未涉及教育服务,香港教育机构在内地办学,基本参照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因而香港的非经营性教育机构尚不能在内地独资开办分校,已经在内地合作办学的非经营性教育机构不能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鉴于上海的教育事业相对成熟,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开放上海的教育服务领域条件已经具备。为此建议:

建议允许有一定办学年限的香港高等教育机构经批准在上海独立开设分校,可以先在浦东进行试点。允许香港与内地合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高等教育机构在内地独立开设分校以及允许香港与内地合作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对内地教育市场的冲击非常小。一方面,香港的高等教育机构不多;另一方面,内地的高等教育市场远未饱和,内地人才培养跟不上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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