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可再生能源法》

发布时间:2010-11-25 点击率:247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成为修正案的最新亮点。

《可再生能源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我国要走好低碳经济道路,在强化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基础上,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总量在一次消费结构比重是必经之路。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新能源发电产业仍将处于蓬勃发展的黄金阶段。而最近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是新能源产业发展道路上的新里程碑,也必将产生重要影响,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2008年底以来的金融危机,对电力行业来说既是挑战,而做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工作,发展低碳经济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遇,同时也是一个国际趋势。“哥本哈根会议”刚刚结束不到10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讨论《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完善工作并最终通过,体现了我国在低碳经济大潮下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迅速反映和实际动作。为今后新能源的市场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可知的远景预期,也给电网企业附加了社会义务,从而为可再生能源市场健康有序形成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修正案也进一步理顺了各种关系及对有关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是新能源发展道路上的新里程碑。

《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内容分析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分为8章33条,分别为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在具体内容方面,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增加的对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规划的规定、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三个最关键的变化之处,也将对引领今后可再生能源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条款: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全额收购政策分析

“并网难”曾是制约风力发电发展运营的主要“瓶颈”之一。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也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而且在电网未覆盖区域内,尽管风电公司先自行垫资建设相关的送出工程,但投资回收困难,电量也仍难保证全部上网。

现在统筹规划后,理论上要求电网的规划应随之跟进。虽然最低保障指标仍可能是有条件入网,但这依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来说是一个“福音”,至少上网电量有了政策依据,可以一门心思在政策范围内专心做好发电运营工作;当然,这对电网企业在规划网架建设和并网调度方面也提出了一定要求。虽然最终实现全额收购尚需时日,但总的看来,新《可再生能源法》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扶持产业的作用。

——发展基金之变

受技术、造价和运营成本制约,可再生能源发电(不含水电,下同)还很难与燃煤发电等常规能源发电相竞争。实施费用分摊是国际上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基本做法,即让全社会电力用户公平的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额外费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

2006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文,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高于当地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的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之后又建立了费用分摊制度。2006年6月份煤电联动电价调整时,全国除农业生产外的每度电加收1厘钱作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08年7月电价调整时,将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2厘钱后,全年能征收资金45亿元左右。这批资金,对扶持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初期的迅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但在去年底分配2009年上半年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时,已经出现一定的资金缺口,而面对2009年底较2008年底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规模又将翻一番的扩张压力下,附加征收额将不足分补各项目发展。

应对资金紧缺与扶持项目发展的双重推动,一方面,国家在2009年11月份电价调整时又加收了2厘钱的附加,使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了接近4厘钱的水平。但是在实际运作时还发现,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资金已难实现收支平衡,又被增值税和所得税挤占去了一部分。这笔资金需要从法律上给予明确专款专用和补充新的来源。这次除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资金以外,又加上国家的一些专项投资,资金来源扩大了,变成了基金,增值税和所得税挤占现象也减少了,这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因此,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就成为修正案的最新亮点。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根据新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将在此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国家财政层面上将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将用于补偿可再生能源电力高于常规能源电价差额、电网接入费用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等。在现有资金渠道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统一调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建立,将会引导一些资金流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标准制定以及检测认证等方面,而不是过去仅仅集中围绕在可再生能源电站建设,使基金的应用更加广泛。

本次修订对新能源企业的影响

就上述新的《可再生能源法》重点修改变化部分而言,大型新能源发电企业在产业发展和运营时应格外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规划相适应。国家已颁布了十大产业振兴计划,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新型能源产业”振兴计划。国家有关部门已加大了能源产业区域整体规划力度,尤其是风电上网电价已在全国划分为四大上网价区,同时也已要求电网建设与国家能源区域规划相适应,而电网建设又直接影响到可再生能源投产后并网调度与上网电量。这类理念的发展趋势与政策变化,就要求我们在新投项目前,对远景预期与经营风险有个科学的、综合的评估,对号入座,有的放矢,将有限的发展资金先用于优质资源和优质区域的开发。

二是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转变相适应。过去的费用补贴调配方式下,最初的牵头调配在国家发改委。基金建立后,具体细则虽尚未颁布,但已可预知的是,可再生能源补贴将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放,通过财政划拨的方式分配。今后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可再生能源法》框架下,今后基金发放周期的长短,具体发放方式,资金来源不足时的调配策略等政策变化。而上述变化都将对已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生产运营和资金成本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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